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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綠能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為TAIPEI green energy association 簡稱TGEA。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已發展綠能教育,提升節能減碳,倡導綠色體驗,推廣地球義工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70號2樓。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機關辦理節能減碳政策之宣導活動。
二、結合民間企業宣傳節能減碳與環境中之重要性。
三、定期舉辦或協助邀請辦理綠色能源之文藝性公益性活動。
四、推廣防止地球暖化各項物件減碳使用之認知。
五、協助國內綠色產業建立品牌形象開創商機。
六、配合政府推廣節能減碳政策促進產官學員交流活動。
七、協助提升綠能活動,以善循環碳經濟幫助企業邁向新里程碑。
第二章、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設籍居住台北市或台北市為工作地點者,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60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與台北市登記有案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據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兩位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12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為設籍於台北市之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團體與中華民國國民個人認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會務推廣有助益者,經理事會推舉通過,並繳交入會費者即可列入本會之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的行使各項會員權利,但不包括第10條之權利。另學生為1000元。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與已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勢之一者,已繳納之各項會費不予退還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位會員為依權,未繳納當年常年會費而被停權者不具上述權利,贊助會員亦同。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兩年,經函請繳費於六個月仍不履行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亦不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擁有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如退出本會得以書面具名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已繳納這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已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的劃分地區,依會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在和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地區制化分級膺選代表之分配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九席,監事三席,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向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另一開票,結果選出候補理事兩席,候補監事一席。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候補理監事得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其為限。
第十六條、理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決議會員大會的召開事項。
七、其他因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有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治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歸會務需要到會辦公期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互推益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查之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至常務監事益人由監事互選之,監視日常會晤,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二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晤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秘書若干人,承理事長知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有理事會另議之。
第二十四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過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赦免者。
四、受停權處理期間逾任期½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負責人由理事長自個理事中選任或外聘,其組織選擇由理事長擬定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會社分支機構,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須由理事長聘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相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處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因於一週前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與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監事會懇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出席會原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是決議以出席人數3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須使得召開聯誼會議或臨時會議。
請向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因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因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若無法出席,可依相關規定請假,請假兩次視同無故缺席一次;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離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視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構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貿會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入會時,因一次繳納新台幣$3000個人會員計贊助會員入會時因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12000,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6000 學生1000。
三、會員贊助繳款。
四、委托或委辦收益。
五、基金及孽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有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每年與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有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核准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與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為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備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理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與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為規定之事項,需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本章曾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實一同。